中国到底有多少房爷、房叔、房婶,这些让人深恶痛绝的多房者在明年3月就将无所遁形。从2013年4月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到征求意见稿的进行,再到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仅仅不到两年时间。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认为,不动产登记最大的影响在于国家可以首次摸清房屋、土地“家底”,包括库存、空置率等关键数据,从而大幅提高房地产及其他宏观政策的针对性。
而对许多市场人士而言,更为直接的影响是二手房价将会下调,热点区域将会出现抛售现象。记者也走访了北京市多家二手房门店,询问条例公布后对二手房市场的影响,是否出现了业主抛售二手房的现象,一些一线销售人员向记者表示,由于该政策已经酝酿了一年多,市场反应已经迟钝,不过在过去一段时间抛售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
链家地产某门店经理张先生向记者解释道,从去年开始,不动产登记就频频被政府提及,二手房市场也慢慢地在消化此信息,一年多来,不断有低价抛售的房 源出现,大多是业主拥有多套房产变现出售的。在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刺激下,年底这几个月二手房市场成交量稳中有升,但这次条例的公布会使购房者的观望周期进 一步延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价上涨的可能性。
据张先生介绍,今年早些时候,新华联丽景珊瑚湾成交了一套低于市场价120万元的西南三居室,这种户型市场价约在620万元,因业主在京拥有多套房产而低价抛售,业主只要求购房者全款支付,最终客户以500万元购得此房。今年这个小区成交了约10套房源,业主低价抛售的就有三套。
记者随即了解到,抛售房源现象在北京一些热点区域已经出现。“我们近期接触了一个客户,手里有几套圣世一品的房源,价格比市场低很多,但是要求必须一次性现金付款,不容许刷卡和支票,房主是一位四川籍的老人,平时很低调、很少外出。”位于朝内大街的一家中介门店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同时,日前位于东四环百子湾区域的金都心语的某二手中介人员,也向记者兜售一套东北业主的低价房,118万元、56平方米、单价不到2万元/平方米,比周边房源单价便宜了近万元,业主也要求一次性全款。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尽管目前大规模的抛房还没有出现,但是随着该政策执行的临近,一些高端社区和投资客集中的区域会陆续出现抛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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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在年末收缩的房贷市场一反往年常态,却在近日显示出放松迹象。日前,《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银行了解到,目前各家银行的房贷利率已经接近银行所能承受的价格底线,大部分银行的房贷利率优惠相比于三季度有明显差别,首套房贷利率九折优惠渐渐成为主流。
业内人士表示,商业银行首套房贷利率目前大多维持最低九折的优惠水平,由于银行面对的资金成本整体过高,因此银行房贷利率优惠不太可能大规模重返“八五折时代”。除非央行出台新的刺激政策,否则近期再次出现银行集体下调房贷利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房贷利率优惠扩大
11月初,《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了工行和建行的首套房贷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外,其余各行贷款利率根据客户资质的高低均有不同程度的优惠,一般情况最低可打九五折。近日,本报记者再次走访各大银行,了解各银行关于房贷政策的最新情况。目前,五大行都实行了房贷利率优惠政策,除工行实行九五折利率优惠外,其他行客户基本上只要资质、征信等没问题,就可以享受九折优惠。
农行某支行网点信贷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关于首套房贷利率,我行实行差别化利率,根据客户资质评估决定折扣的优惠,如果系统测评情况比较好,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打九折优惠,具体情况需要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做测评,每个人情况不同”。本报记者对比发现,上个月初,该行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最低可以打九五折,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打九六折至九八折。
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网点个贷部负责人也纷纷表示:“我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可以实行九折优惠,具体情况也要根据客户的资质情况来确定。”
此前,招行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套房贷利率想要九五折优惠,必须交纳贷款总额10%-15%的保证金。记者近日了解到,目前招商银行将贷款利率优惠调整为九折,但必须是金卡客户,要成为金卡客户只需办理一张日均存款不少于五万元的金卡即可。
当被记者问及主要根据什么作为优惠折扣的评判标准时,几家银行给出的答案基本一致:“主要看申请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资产负债等综合情况,通过电脑系统评分决定优惠程度”。
本报记者在走访中还了解到,目前,也有个别银行房贷利率可以享受八八折优惠,但大多有附加条件。例如,汇丰银行要求,贷款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可享受八八折,不过是从12月份开始全国前800名客户才可享受此优惠。对于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可享受九四折优惠。
此前,汇丰银行某网点个贷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套房贷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九折利率;100万元—200万元可以申请九四折;50万元-100万元可以申请九六折”。
难返“八五折时代”
监管部门先后于今年5月份和6月份“喊话”,要求银行大力支持居民首套住房需求,合理确定首套房贷利率水平。此后,多地银行放松首套房贷利率。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内容涉及加大对保障房金融支持、支持居民合理住房贷款需求、支持房企合理融资需求等多项政策。
记者近日走访发现,九折利率优惠基本上是目前各家银行的价格底线。至于明年年初首套房贷利率将会如何变化,记者也咨询了多家银行网点的个贷部经理。他们均表示,这要根据央行的政策来执行,但目前已经是很优惠了,再降的空间不大,九折对于银行来说甚至已经是赔本赚吆喝。
同时,业内人士也表示,限贷松动已是大势所趋,由于银行面对的资金成本整体过高,因此银行房贷利率优惠不太可能大规模重返八五折优惠时代。对于房贷利率是否仍有下调空间,某国有大行的客户经理告诉记者,“在降息政策影响的背景下,房贷利率的确有向下趋势,但进入年底,一线城市尤其是北京地区银行的房贷利率水平已经接近银行所能承受的极限,近期再次出现银行集体下调房贷利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在政策影响热潮退去后,房贷市场利率将逐步趋于稳定。”
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条例》都释放了哪些意义和信号,又如何具体实施落地?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靴子落地”背后意义几何?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讨论,承载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更多期待,此次《条例》出台究竟释放了哪些信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认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摸清家底,它使得我们国民经济的各项统计数据更为准确、清晰地呈现出来;二是有利于保护权益。不动产登记本身有一个确权过程,合法的不动产和不动产交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保护;三是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研究中心副总经理林波说,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和管理体制建立以后,可对多个领域改革形成多方的支撑,比如有助于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有助于完善反腐机制、为官员财产公开创造条件,还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高效流转的全国统一不动产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条例》实施有望提高楼市调控科学性
《条例》明确,应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十大项。业内普遍预期,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和实施,将对下一步全面开征房地产税打下基础,从而促进各地住宅市场及用地供应的科学规划,楼市调控更能有的放矢。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的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研究中心分析师杨晨青认为,无论是住房信息联网还是房产税政策,都需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如果不动产登记系统得到完善,房产税全面落地也会明显加速。因此《条例》的实施必将大大提高楼市调控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让“房爷”“房婶”无所遁形
《条例》另一个关注的焦点就是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其中规定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要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时共享。同时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任兴洲认为,最近这几年各地挖出了一批“房爷”“房叔”“房婶”,虽然《条例》的出台主要目的不在于反腐,但客观上也会带来实际反腐的效果。“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后,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公开信息,会让房地产等不动产领域的一些贪腐行为得以现形,并对其他官员形成压力、让他们想贪而不敢贪。”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韩长印表示,不动产基础数据的不健全使房地产成为腐败官员洗钱和安置不法财产的重要渠道和保值形式。统一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帮助纪检机关明确清晰地查处将贪腐资产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的腐败官员,使集中在房地产市场的贪腐资产无所遁形。如果房地产乃至不动产实现全国统一的登记和信息互联,对贪腐官员会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呼唤细则避免政策落地难
不动产概念宽泛,涉及国土、林业、农业、海洋等多个不同部门,多地均在积极推进试点。新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将确定权交给了地方,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
有专家指出,当前各地跨部门领域的不动产登记面临一些技术和利益问题,比如农业、海洋、林业等领域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各自的特殊性和部门利益,如果由国土部门来统一登记,专业性方面会有所欠缺,其他部门协调起来也比较难。
如何能把《条例》在地方的实施更为顺畅,避免出现政策落地难的问题?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教授陈杰分析认为:“有必要出台细则,增加执行条例的刚性,除了提要求更要有强制,尤其是要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形成足够的倒逼机制,更好地赢得舆论对这项工作的支持。”
任志强认为,楼市底部运行估计要到明年9月份左右,或者到明年年底,大概四季度的样子。任志强12月16日公开回应了唱衰房地产的话题:“投资下滑不要仅仅只是看衰,也许从房价角度来看,未来是要涨的。”
在12月16日下午进行的经济学家年会上,任志强说,“前两天,我在全国工商联的商会上讲到这个问题时媒体报道出来,说我在唱衰房地产。大家都知道石油有一个OPEC(石油输出国组织),当石油价格降低时,他们通常会用减产的方法稳住石油价格……房地产商人可能比较聪明,他们知道如果销售情况不好,就要减产。”
他认为,城镇化仍然是拉动经济的主要出路之一,要解决三亿人,“这三亿人搁哪儿?把这3亿人起码搁在房子里,所以房地产仍然是重要的支柱产业。”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库存较高,因此减产就变成了解决库存的明智之举。
任志强继续解释:市场情况通常就是这样,所以投资下滑不要仅仅只是看衰,也许从房价角度来看未来是要涨的,没人生产的时候就会有生产小年,今年明显看得出是生产小年。
任志强判断,从目前看,价格迅速回升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还有巨大的库存,大部分企业还要消化库存之后,才可能看到价格的高速反弹,但在局部城市和局部地区,12月份已经出现了价格上浮。
另外,他认为,政府对市场继续放水是注定的。“一般尿急的时候,一定会急着上厕所,放水在所有投行和经济学家看来都是注定的,也就是说要降准,我们已经有降息了,可能还会有多次的降息和降准。”
任志强预计,楼市底部运行估计要到明年9月份左右,或者到明年年底,大概四季度的样子。
“现在已经取得销售证而未销售的将近6亿平方米的面积,仍然是很大的压力。”任志强说。“这6亿平方米大概需要半年多时间才能解决,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库存会历时累计,它永远存在。估计其中至少有2到3亿平方米是永远消化不掉的库存,比如类似鄂尔多斯存在的库存,这些库存很难用一两年时间在短期内把它消化掉。”
他在论坛上告诉开发商,希望所有人做好长期的准备,但他并不认为这个长期会很长很长。“首先忍不住的一定是政府。”任志强最后说。
万达商业地产股价终定48港元,未来主题乐园或分拆上市
昨日晚间,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商业地产”)正式披露了招股最终定价,即每股48港元。旗下商业地产平台即将于明日登陆港交所之际,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的“身家”,乃至中国首富的归属引发坊间热议。
对于外界热炒的“首富之争”,王健林12月20日在武汉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采访时表示:“我没有把小马哥(马云)当成竞争对手。”
与此同时,王健林还表示,万达主业万达商业地产即将在港交所挂牌,目前万达在港已经有10个左右的注册公司,其中包括主题乐园板块、酒店板块等,这些业务未来有望陆续进入分拆上市序列。
万达商业地产招股价确定
万达商业地产在昨晚发布的配发结果公告中称,万达商业地产每股H股最终定价48港元,已经接近此前市场预估的41.8~49.6港元/股上限。
此外,该公司还公告称,此次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80.31亿港元,并且获得了5.32倍的超额认购。
有港股分析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来自基石投资者的追捧,是万达商业地产此次IPO的亮点。昨晚发布的最新信息也显示,包括中国两大保险公司、欧洲专业基金等在内的12家机构,累计认购3.38亿股,已占万达商业地产发售股份的56.37%。
根据上市招股书,万达商业地产将把90%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10个开发项目的建设,剩余资金将用作流动资金,并削减公司的借款规模。
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万达商业地产IPO具有正面信用影响,并且有助于改善该公司的流动性与资本结构。
至此,万达已经拥有4个上市平台:A股已经过会的院线业务、美股的AMC、港股的壳公司以及万达商业地产。王健林表示,万达已连续9年保持30%以上的增长,2015年还有许多项目面市,还将保持高速增长。
“没把小马哥当竞争对手”
在《福布斯》杂志中文版公布的2013中国富豪榜上,王健林曾以860亿元人民币的个人财富,首次登顶成为中国首富;而2014年9月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4胡润百富榜”则显示,王健林家族以1450亿元财富排名第二,马云家族以1500亿元财富排名第一。
随着万达商业地产启动IPO,地产大亨王健林的身家再次成为坊间关注的话题,而上市后王健林与阿里巴巴(BABA.NYSE)主席马云的“首富之争”也在继续。
王健林与其子王思聪拥有万达商业地产母公司万达集团100%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万达集团总资产达到3800亿元。万达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包括未上市部分,2014年万达集团总资产已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
彭博亿万富翁指数显示,万达商业地产是王健林净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王健林的个人财富已增加63%,达到248亿美元,排在马云、李嘉诚之后,位列亚洲第三。
对于“首富之争”,王健林20日回应本报等媒体称:“我没有把小马哥(马云)当成竞争对手,他活在线上理想世界,一秒钟几十万公里,我比较土,在路上走路。”
在王健林看来,电子商务对线下零售业态造成冲击已是事实,但冲击主要集中在提袋类消费。他说,中国现在消费市场总额超过25万亿元,其中提袋消费不到10万亿元,其他消费领域如旅游、餐饮、文化等行业总额也接近10万亿元。
多年前,万达广场已开始控制提袋消费比例,要求该比例降到50%以下。如今,新一代的文化商业综合体“万达茂”产品里,零售业态只占20%,80%为餐饮娱乐项目,“这个比重越大,受到冲击就越小”。
欲与迪士尼直接竞争
万达盛于商业地产,但并不打算止步于此。20日,王健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万达正在谋求第四次转型,考虑到房地产已告别高速发展周期,未来万达将转型的方向定位在文化、旅游、金融和电子商务。他表示,万达将在明年1月17日正式宣布第四次转型计划。
王健林对文化产业有着自己的解读。他认为,搞文化产业,如果只是传统的拍电影、演话剧,很难去发展。真正要发展起来还要创新,一用科技解决,二靠大投资,这样才有大收入,武汉的汉秀和电影乐园由此而来。
对于这两大文化地标的市场前景,王健林表示,中国人对文化消费的需求很大,但需要市场提供有效的供给,中国需要文化创新产品。汉秀项目的回报很好,今年8月开票后,三个星期就把到明年6月30日的票全部卖完了,这更加反映了我们市场的需求。
除了汉秀和电影乐园,万达在国内其他城市亦计划建设不同的主题乐园,包括在香港迪士尼重要客源地之一的珠三角地区建乐园。
上月24日,万达集团宣布将斥资500亿元在广州建万达城。在20日的记者会现场,当被问及该项目是否会对香港迪士尼乐园构成竞争时,王健林直言不讳地表示:“目的就是为了跟香港迪士尼竞争。”
面对世界级竞争对手,王健林算了一本账:“2013年,迪士尼在全世界的旅游人次不到1.3亿,两年以后上海迪士尼开业,再加上其他迪士尼每年4%~5%的人数增长,我们估算,到2020年,他们可能也就1.6亿人次左右。”
而“我们的目标很宏伟,2020年做到2亿旅游人次。”王健林豪言,“到2020年,我们要开业15个左右的万达城,只要每个万达城旅游人次达到1500万,我们的理想就实现了。”
“在无锡建的(主题乐园)项目,也是要跟上海迪士尼竞争。如果我们自己做得好,将来也可能直接去美国投资建主题乐园。”王健林对本报记者说,竞争是必然的,没有谁可以垄断,无论是行政垄断还是市场垄断,都不可能永远持续。
尽管浓墨重彩投资文化产业,但王健林并没有所谓的“文化情结”。他表示:“我们是商人,我们看重的是产业。文化事业政府去搞,我们搞产业就好。”
随着万达集团的发展壮大,王健林亦已迈入花甲之年,他是否开始考虑退居二线?王健林的回答是:我还有梦想。“我的梦想是把万达带到成为一个世界一流的跨国企业,大致是总资产到1万亿,收入到6000亿,国外收入占比达到20%,到那一天我有可能就退休了。鉴于这个梦想,(现状)还没有达到我的目标,所以我还在身体力行奋斗。但是,我现在的工作不像外界想的,签字、定价,我现在的任务是去设计创新产品。”
一张图读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图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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