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陈斯)北京市正在试点的合作型保障房近期将陆续启动分配。居民家庭仅需承担房屋建设费用,其中包括开发企业3%的代建利润。目前测算出的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到6000元。具体定价还在研究中,会考虑不同项目的区位因素。
政策支持 住房条例今年继续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将继续审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创造性地提出了租赁型保障房和合作型保障房两种基本住房保障方式。目前,合作型保障房选择了4个项目正在进行试点,居民要出多少费用,是否拥有产权等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正在审议的《条例(草案)》中的定义,“合作型保障房”是指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设,由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提供建设用地,限定住房面积,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居民家庭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的住房。
而条款中所称房屋建设费用,包括房屋建设安装费、配套建设费、代建费用等,具体金额由区、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此外,合作型保障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最新进展。四处试点项目,近期陆续启动分配
目前,北京已选择了丰台高立庄、石景山南宫、石景山五里坨、通州土桥这4个合作型保障房项目,房源共计5000套,由公租房改为合作型保障房。
记者从市住保办了解到,正在试点的四处合作型保障房项目,近期将陆续启动分配。该类住房面向本市保障房备案家庭,对于收入更少的经适房家庭会优先分配,而购房人仅需承担建设费用。
下一步则是制定分配试点的方案。目前石景山区南宫项目已经结构封顶,区政府正在进行家庭负担费用测算,工作完成后将面向社会公布房源信息,启动分配。而市住建委也将根据试点情况再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其他几个区县的分配试点公告年内将由区县对外发布。此外,4个项目中,目前石景山区和丰台区已经启动“预登记”公告程序,先调查被保障家庭的意向等。合作型保障房针对的购买对象将是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同时根据家庭收入会有个排序,对于收入更少的经适房家庭会优先分配。
权威解读
●居民是否有产权证?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合作型保障房不发放产权证,居民家庭拥有部分产权还是长期使用权,还需根据试点的情况、居民的认可程度来看,试点达成共识后才会写入法律。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允许出租、出借。
●居民是否可以自己组织建设?
据悉,本市目前4个试点项目中有政府组织建设的,也有开发商组织建设的,没有居民自筹资金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合作型保障房的“合作”体现在政府出地,百姓出钱,但建设方面的操作还应该是专业的,由政府的专业保障房企业或者委托开发企业建设。开发企业仅获得和经济适用房一样的代建利润,这一利润仅有3%。
●居民需承担多少费用?
合作型保障房的土地是由政府划拨的,也就是说完全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居民只需承担房屋建设费用,包括建安成本,小区内水电气热、绿化等配套建设的成本,管理费以及企业代建利润等。目前正在测算,平均下来在每平方米5000到6000元。
“现在的主要工作就是对这些合作型保障房的建设费用进一步地核准,根据人大要求是土地和房屋建设费用要分离,目前正在把土地费和建设费分离出来,确定百姓承担的这一部分。”
●不同项目的定价是否一致?
根据目前试点项目初定的政策,居民承担的费用方面并不能体现出项目不同地理位置的差别。在立法过程中也提出了这个问题,定价应考虑不同项目的区位因素。不过目前都在讨论之中,会根据试点情况来分析确定。
●哪些家庭能申请合作型保障房?
目前定的条件是北京市城镇户籍人员,无房家庭都可以来申请,但过去享受过各种政策性住房、福利性住房的家庭不能再申请。在将来的分配中,如供求矛盾比较大,合作型保障房的分配将有顺序性,低收入家庭将优先。
合作型保障房诞生记:经适房、限价房→配售型
2014年7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经适房、限价房将退出历史舞台,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配售型保障房将不再采取备案家庭轮候的方式,而是采用类似目前自住性商品房的项目登记制度。
配售型→合作型
2014年9月,《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修改为“合作型保障房”。
为何做出此修改?据了解,审议中有的市人大代表质疑“配售”的概念,对是否有必要规定这种保障房提出不同意见。但是从前期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看,许多住房困难群众,尤其是带孩子、老人的家庭,出于长期、稳定的生活居住需求考虑,期盼政府能提供这种性质的保障房。在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可这种保障方式:由政府向需要保障的家庭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由保障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这就可以使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购买到住房的无房家庭比较容易地获得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体现基本社会保障属性的这种住房,不具有一般的商品属性。法规保障的是无房家庭的基本居住权利,因此规定对这种保障房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消除了不合理的牟利空间。
因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将第四章章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修改为“合作型保障房”,并将相应条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合作型保障房,是指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设,由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提供建设用地,限定住房面积,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居民家庭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