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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房产证样式曝光,小产权房转正无望

2015-02-26

不动产登记薄证样式曝光 小产权房不会发证

不动产登记薄证样式曝光 小产权房不会发证

不动产登记薄证样式曝光 小产权房不会发证

据央视财经报道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薄证样式。新证启用后,以前的薄证继续有效,新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能要求当事人强制更换,小产权房不会发证。

另据新华视点报道【“小产权房”不会“洗白”】针对城乡社会普遍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强调,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世界普遍实施土地用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这样的念头应该打消。

据新京报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正式施行。记者今日了解到,届时也将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了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将加盖专用章

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介绍,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王广华表示,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他介绍,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王广华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可以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尽快刻制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而对于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情况,王广华表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不得强制当事人换证书

今日,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介绍,今年会有更多的地区能够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陆续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冷宏志表示,目前全国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

他说,但考虑到上述地区还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登记系统对接、统一窗口设置等必要的技术准备,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启用新的登记薄和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 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有一部分地区能够开始启用新的登记薄并颁发新版证书。据其介绍,我国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具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在市、县。而职责和机构整合完成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条件。因此,他表示,《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

“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冷宏志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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